编者按:古语有云,“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党章作为共产党人的“原教旨”,是每名党员的“初心”所在。共产党人不忘“初心”,就是要时刻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以党章修身,以党章律己,把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两学一做”首要的是学习党章、尊崇党章、维护党章。近期,市纪委将党章细化分解为100条必知必为的“规定动作”,明确党组织、党员“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要”做什么,“不得”做什么。请各位主体责任人,从落实党章具体要求开始,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党章作为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让党章这面旗帜高高飘扬,引领我们为着党的事业而奋斗,指导党的事业顺利发展。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纲中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第二部分 对党的组织的要求
一、“必须”类………………………………………………5
二、“应当”类………………………………………………9
三、“要”类…………………………………………………11
四、“不得”类………………………………………………13
第三部分 对党员的要求
一、“必须”类………………………………………………14
二、“要”类…………………………………………………16
三、“不得”类………………………………………………17
第四部分 对党员干部的要求
一、“必须”类………………………………………………17
二、“应当”类………………………………………………19
三、“要”类…………………………………………………19
四、“不得”类………………………………………………19
第五部分 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要求
一、“必须”类………………………………………………19
二、“应当”类………………………………………………20
三、“要”类…………………………………………………20
第一部分 总纲中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
1.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2.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体内容略)
3.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体内容略)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具体内容略)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体内容略)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具体内容略)
4.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5.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6.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7.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8.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9.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10.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
11.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二部分 对党的组织的要求
一、“必须”类
12.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第五条)
13.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第十条)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14.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第十三条)
15.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第十五条)
16.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第十五条)
17.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六条)
18.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第十七条)
19.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第二十一条)
20.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二十一条)
21.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第二十二条)
22.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第二十六条)
2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第二十六条)
24.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第三十一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5.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第三十七条)
26.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第三十八条)
27.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第四十条)
28.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第四十条)
29.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第四十一条)
30.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第四十二条)
31.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第四十三条)
32.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第四十六条)
33.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第四十七条)
二、“应当”类
34.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第七条)
35.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七条)
36.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第九条)
37.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九条)
38.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九条)
39.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第十一条)
40.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第十六条)
41.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第二十九条)
42.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条)
43.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三十八条)
44.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第三十九条)
45.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第三十九条)
46.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第四十条)
47.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第四十一条)
48.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第四十二条)
三、“要”类
49.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第五条)
50.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第五条)
51.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第五条)
52.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第十条)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5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第十一条)
54.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第十四条)
55.党组织……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第十六条)
56.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57.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第三十五条)
58.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第四十一条)
59.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第五十条)
60.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第五十三条)
四、“不得”类
6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第七条)
62.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第十条)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6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十一条)
64.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第十四条)
65.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第十五条)
66.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第十五条)
67.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第十八条)
68.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第二十条)
69.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第三十六条)
70.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第三十八条)
71.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第三十九条)
72.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第四十一条)
第三部分 对党员的要求
一、“必须”类
73.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第二条)
74.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第三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75.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第六条)
76.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第八条)
77.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第十条)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78.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第十六条)
79. ……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第三十七条)
二、“要”类
80.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第五条)
81.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第五条)
82.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第十六条)
83.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第五十三条)
三、“不得”类
84.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第二条)
85.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第八条)
86.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第十条)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8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十一条)
88.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第十六条)
89.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第三十八条)
第四部分 对党员干部的要求
一、“必须”类
90.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第八条)
91.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第三十四条)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应当”类
92.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第三十六条)
三、“要”类
93.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第三十五条)
四、“不得”类
94.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第十六条)
95.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第三十六条)
第五部分 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要求
一、“必须”类
96.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第四十四条)
97.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第四十五条)
二、“应当”类
98.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第四十四条)
三、“要”类
99.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第四十四条)
100.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四条)